曾剑秋zengjianqiu复制地址
公告栏
姓名:曾剑秋
英国剑桥大学博士,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
控制面板
日历
<2008年4月>
SuMoTuWeThFrSa
303112345
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26
27282930123
45678910
留言簿(2)
随笔档案
      纵观世界电信业与广电业相互进入的历史,明显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1996年以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对这两个行业的相互进入均持不赞成态度。1934年 7月11日,美国国会通过联邦通信法,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依法取代原联邦无线委员会,管理美国的广播、电视及电信事业。也就是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不仅管理媒介传播,而且也管理电信,而且首先是一个管理媒介传播的机构。这一时期的联邦通信法以及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工作重心主要侧重于对AT&T的不对称管制以及对普遍服务的贯彻。在这一时期内,虽然联邦通信法没有明确做出规定,但是很明显的还是将广播电视业和电信业分开管理,两个行业之间泾渭分明,无论是在主营业务,还是在运用技术上均大相径庭。电信业主要运用模拟语音调制技术,开展电话语音业务;而电信则采用无线电视广播技术,提供娱乐性的电视节目。相互之间进入的可能性与可行性都很小。

    第二阶段,是以1996年美国修改联邦通信法为标志,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鼓励有线电视公司开展电信业务的浪潮,英国、新加坡、德国、法国、西班牙也均在这前后制定相似的法律法规,以鼓励其他公司尤其是有线电视公司参与电信运营市场竞争。如美国联邦通信法第257条(a)款指出:“在该法生效的15个月内,联邦通信委员会应做出规定,消除电信市场准入限制,以便使其它企业和小公司得以进入电信和信息领域,得以拥有设施,得以提供电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在有线电视经营电信方面,该法第621条(b)款(3)项规定,如果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从事电信服务,将不必为提供电信服务获取特许权。特许权管理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电信服务,也不得对其服务施加任何条件。特许权管理机构不得命令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停止提供电信服务。而电信经营视频业务方面的规定则较为严格。该法第310条(d)款和第651条规定,如果电信运营商要经营视频业务,必须要重新申请相应营业执照。由于有线电视技术的出现以及程控电话技术,(有线)电视和电话均朝数字化方向发展,由于这两种业务在技术上已经采用了基本相似的数码传输、交换和分配方式,严格区分这两项业务的技术“鸿沟”已经不复存在,这就为后来所说的“三网融合”打下了基础。

    第三阶段,以英国《2003年通信法》取代1984年的《电信法》为标志,其标志事件是确定了OFCOM(通信管制局)替代原有的五家相关行业的监管机构(包括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广播标准委员会BSC,电信管理局OFTEL,无线监管局RAu和无线通信局RA。可见,英国新《通信法》在监管方面的改革、适应未来通信技术发展以及三网融合需要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三网”中,由于最初的计算机网基本都是由电信运营商的电信网为媒介,因此,计算机网和电信网的融合基本上不是“三网融合”的重点,而广电网和电信网、计算机网的融合却出现了很多波折,这里面既有意识形态管制的原因,也有技术上的原因。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三网融合含义也从电信网、广电网、计算机网的融合转变为广电网、电信网和互联网的融合。新的通信法以及三网融合发展大趋势使电信业与广电业相互进入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成为现实。
作者:曾剑秋 阅读() 评论()  编辑 发表于:2007-04-13 08:30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

标题 *  
姓名 *  
主页
内容 *  
   验证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