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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毛启盈

  近日,上海大众交通、大众搬场公司诉百度一案一审结束。法院裁定,百度不承担发布虚假和侵权广告责任。但是,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赔偿两原告5万元人民币。这种判决从表面上看,客观公众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化”因素。但是,从互联网这个新生广告业特点分析,法官不懂互联网,避重就轻,判决自相矛盾,有悖于法律公正。这样的结局,只能让更多的互联网广告商钻法律的空子,这对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

  首先,百度竞价排名就是广告。笔者从百度官方网站看到百度对“百度竞价排名”的解释为:“把企业的产品、服务等通过以关键词的形式在百度搜索引擎平台上作推广,它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新型而成熟的搜索引擎广告。”百度自己都认为是广告,那么法官为什么就不认为是广告昵?难道百度自己还不如法官对自己业务的熟悉。更何况百度在现实中也是按广告的模式进行了收费,这也是实际发生了的事情,一夜之间为何就不是广告了昵?

  其次,法官缺乏互联网常识。认定“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新的技术应用,具有实质性的正当用途。不是一种专门的侵权工具。这种说法有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嫌疑。试问,哪一家合法的网站不是新技术的应用,没有实质性的正当途径?难道《水浒》人物“九纹龙”史进一出生便是小偷吗?从来没有做过合法的事情吗?侵权与否和是否一直是否做合法生意,不是因果关系。因此,法官一味强调新技术应用,以及是否有前科等等,对互联网广告市场缺乏常识,判决大有转移网民视线的嫌疑。

  最后,“和稀泥”的判决显失公平。法院认为作为搜索引擎,“百度”网站无法对被链接的内容进行审核与控制,而且也不是广告发布者,因此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却出现“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赔偿5万元人民币。”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难以服众。既然无法进行审核与控制,那么谈何主观过错?这里的“主观”又指的是什么? 让人怀疑是不是想让百度花5万元平息事态?法院“和稀泥”的判决,只能给双方都带来了伤害,如今网民愤愤不平,百度却被怀疑因为是民族大企业被包庇了,这对如今誉满全球的百度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退一步讲,就是判百度侵权了,这对百度这样的大企业来说,也不会失去什么,反倒是个教训,以后可能更加细心做事,企业的荣誉同样得到了捍卫。而对整个搜索乃至互联网行业,也是一个警钟。从而使得整个互联网广告市场可能更加健康有序。如果总让法官成为互联网市场的“主角”,那才是网民不愿意看到的悲哀。

作者:毛启盈 阅读() 评论()  编辑 发表于:2008-06-2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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