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盛大、腾讯、九城、金山,五家企业联合发表声明,要求对网游、QQ盗号和销赃立法,要求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网络盗号不是新闻,网络盗窃立案、起诉、判刑也不是新闻,虚拟财产仅有法律保护,就能保证网络帐号的安全么?
答案是否定。
网号被盗是网络安全问题,而不是立法或者司法问题。网络盗号、销赃问题的本质,在于运营商对网络安全解决不到位;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执法的监控不到位,才造成网络帐号盗窃的盛行,甚至出现“盗号谋生”的奇特现象。
在网上,可以查到各种虚拟财产盗窃的案例。深圳公安机关甚至破获重大网络团伙盗窃。网上盗、销虚拟财产,不能说缺乏法律上的保护。深圳的“5·22专案”,检察机关批捕了11人,说明虚拟财产还是有法律保护的。
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法律肯定无法解决全部问题。要遏制网络虚拟财产盗窃,必须找出问题的结症在哪里?而不是“指东打西”制造宣传噱头,来达到运营商的其他目的。那么,问题的结症究竟出在哪里呢?
首先,我们承认虚拟财产,确实是公司或者个人的财产。2006年2月《新京报》报道,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审理的“虚拟财产案”,以盗窃罪判处张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的检察官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不动产,能够在不同游戏者之间,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而不损害财产的价值。在类似案件中盗窃标的,都是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玩家获得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以支付人民币的形式,向网游产品销售商购买。
法院审理也认为,网络盗号行为也构成了犯罪的要件。虚拟物品与现实货币交换时,已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的调整对象,且盗窃数额达到定罪标准,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对张某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同样说明虚拟财产是有司法保护的。
在五家企业的《声明》中,把网络盗窃现象形容为“公害”,也不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题的源头在于,近年来“偷猎者”通过传播病毒、欺诈邮件等手段,盗取用户的网络账号、网游装备、QQ账号、Q币等虚拟财产,正是网络安全在现实中的反映。
网络盗窃的安全问题,折射出网络安全的脆弱性:一是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护问题,二是公安机关对网络安全执法不到位。所以,虚拟财产作为有形财产的替代物,也就成为犯罪分子“偷猎”的对象。
在网络或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虚拟财产交易,甚至出现类似倒卖外汇一样的黑市“黄牛”。前段时间腾讯起诉掏宝网,理由是要取消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以此来消除虚拟产品的网络“黑市”。
腾讯和淘宝之争,问题同样不在于虚拟财产交易,问题本质在于网络安全问题。如果腾讯对网络帐号、网络密码,能够提供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你腾讯的虚拟财产自己能卖,为什么网络上就不能出现合法的交易?
合法的市场交易,是以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为基础的,作为财产的实际支配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买卖。网络运营商阻止个人虚拟财产交易,本身就侵犯了公民对个人财产的支配权。
无可置疑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符号,是一种符号化了的产品,同时也是一种符号化了财产。国家对虚拟财产保护是应该的,但不仅仅是对商家单方面财产的保护,保护的范围同样适用于个人的虚拟财产。
货币是一种符号,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符号财产;同样商标、知识产权,也是一种符号性的虚拟财产。国家对于货币财产的保护,可以说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商标、知识产权,在现实中同样受到严重的财产侵权。
虚拟财产在网络上遭受盗窃,继而个人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牟取暴利,甚至已经形成了产业链。除商家对虚拟财产保护不利之外,另外是公安执法机关,对网络安全执法不利造成的。
公安机关在现实执法中,对虚拟财产侵权或者盗窃,存在对虚拟财产属性认识不足的倾向,而不是虚拟财产保护立法不够问题。在现实中,公安机关接到虚拟财产盗窃报案,不立案不处理,更多地是司法程序问题。
警察办案要讲证据,而网络财产权属取证困难,更多地是网络运营商不配合,或者是配合不到位而无法确认。在技术上你无法对警察进行谴责,因为警察本身没有过错,同时警察执法要讲证据,同样要照顾到执法的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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