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慧lijunhui1复制地址
控制面板
日历
<2008年4月>
SuMoTuWeThFrSa
303112345
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26
27282930123
45678910
留言簿(2)
随笔档案

  6、国内首例P2P下载侵权案

  案情简介:

  飞行网向用户提供一种名为Kuro(酷乐)的P2P下载软件,该软件使用者只需每月向飞行网缴纳20元,便可下载数十万首歌曲,而其中大量歌曲并没有获得版权人的授权。

  为此,步升公司以自己拥有版权的59首歌曲被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8万元。

  法院判决:

  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并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两被告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飞行网”)和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被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涉案的53首(起诉59首,其中6首被认定重复)歌曲的侵权,并承担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案件受理费8210元中的7000元。

  点评: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认定了通过Kuro(酷乐)P2P下载软件进行音乐下载将构成侵权。从侵权文件源所在地来看,在P2P下载模式下,相关侵权源都保存在每个使用P2 P软件的电脑用户中。从这个角度看,它和搜索引擎服务很类似,P2P软件本身是可以免责的。但是,P2P软件原理相当于将每个连入的电脑设为了服务器,P2P软件就是这个庞大服务器群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看,P2P软件确实存在非法侵权下载行为。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本案判决形成的侵权赔偿数额标准意义重大。此前在上海步升诉百度MP3侵权案中,法院是按照每首歌一定的价格确定总体赔偿的数额。但是,该判决却没有再次采用类似的规则。按照《著作权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则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从总额上进行确定的。”虽然被告对赔偿数额感到很不解,但是,这个数额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极网观点

  4、博客系列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南京大学新闻学副教授陈堂发上网时发现,在中国博客网(www.blogcn.com)“长套袜”网页上有一篇题为“烂人烂教材”的博客文章,对他指名道姓地谩骂为“烂人”、“猥琐人”、“流氓”。随后,陈教授将中国博客网告上法庭。2006年8月2日,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虽然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仍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点评:

  在博客名誉权纠纷中,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直接侵权人,一个是网站管理者。前者在可公开查看的博客内容中对他人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其当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后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的怎样的责任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关注的问题。本判决明确了网站“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仍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博客网站虽然不必承担事前审查义务,但是,事后的监督义务是不能推脱的,尤其是在受害人与网站取得联系,要求网站对侵权文章进行摘除时,网站回应称不是自己发表的说辞是不充分的。

  5、利用网络漏洞骗取点卡案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网易公司和网通公司达成协议,由网易公司向网通公司的ADSL用户每月赠送1张100点的点卡,每个账号每月只能获赠1张点卡。点卡可以充值到网易通行证中,用来支付相关付费产品及服务,每100点价值人民币10元。2005年9月初,丁某在上网时得知该项活动后,用软件盗取他人的ADSL账号和密码,再用这些账号上网申请赠送的点卡。获得几张点卡后,丁某发现使用网络漏洞可以使1个账号获得多张点卡,没有次数限制。丁某将该发现告诉了臧某,两人第二天决定在购物网站上出卖这些盗来的点卡。买家要多少张,他们就利用漏洞做多少张,售价在6.5元至7元之间。丁某和臧某一共盗用过二三十个ADSL账号,领取了5万多张点卡。

  法院判决:

  丁某、臧某在发现网易公司赠送点卡的程序设计存在漏洞后,主动实施了盗取多个他人ADSL账户和密码来反复申领点卡的行为,该行为实际上是向网易公司隐瞒了已申领过点卡的事实真相,致网易公司自愿交付点卡,二人以此方法骗取大量点卡,从中获利,其行为性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案发后已收缴和退赔较大部分赃款,且两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最终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处臧晓蔚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

  点评:

  对于此类案件,尤其是利用系统漏洞获得的收入,行为人的做法应该归结为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归结为刑事犯罪是一个焦点问题。前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不当得利返还,而后者则涉及到刑事处罚。

  本案中,丁某、臧某对他人ADSL的帐号只是盗用并没有实施盗取,他们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帐号所有人的财产权,不能构成盗窃罪。而丁某、臧某与网易公司之间的多次“点卡申领行为”是构成诈骗?还是盗窃?诈骗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的“点卡”是否属于我国法律上的“财物”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此外,丁某、臧某利用网易公司在点卡申领漏洞实施的行为可否归结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是本案的关键。法院在判决确认了“点卡”的财物属性,同时,也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诈骗。

作者:李俊慧 阅读() 评论()  编辑 发表于:2007-02-09 13:10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

标题 *  
姓名 *  
主页
内容 *  
   验证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