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短信侵犯荣誉权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的丈夫曾与一刘姓女子产生婚外情,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去年9月起,原告丈夫与刘某断绝来往。但自去年10月6日起,原告开始不断接到刘某发送的手机短信,当中大部分记录了刘某与她丈夫来往期间的交往情况以及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细节描述,内容粗俗下流。最多的时候,陈女士一天竟能收到18条这样的短信。为此,原告曾因神经衰弱到医院就诊。原告遂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该名女子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刘某长期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原告进行骚扰,内容污秽不堪,使用了大量的污辱性语言。这一行为已侵犯陈女士的人格尊严,构成对陈女士名誉权的侵害。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发送骚扰短信,并给付陈女士精神抚慰金2000元。
点评:
被告刘某长期发送骚扰短信的行为是构成侵害生活安宁权还是名誉权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根据《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短信内容成为案件的关键所在。如果该内容只是记录、描述了被告与原告丈夫之间的不正当关系,那这个短信能否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尚存悬疑,但是,这种有主观故意的短信骚扰,应当对原告的生活安宁权构成侵害。而如果被告在短信内容中不仅记录、描述上述内容,还对原告进行了侮辱和诽谤的话,那么,被告之行为当然构成侵犯名誉权。
3、百度与七大唱片公司MP3搜索争讼案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包括环球、华纳在内的7家知名唱片公司状告百度,指责其MP3搜索下载服务侵权。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百度向网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而非侵权MP3音乐,因此驳回七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首先,百度提供的MP3搜索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因为搜索引擎服务旨在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搜索范围遍及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网络站点。
其次,试听和下载功能并不侵犯了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试听功能是对搜索结果的显示或展现,同时试听和下载的作品来自未被禁链的第三方网络服务器。
其三,原告未尽到通知义务。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其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
点评: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严格将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限定为“权利通知、删除义务”。尽管《条例》实现了对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的保护,但是,在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不严密的前提下,这种做法似乎是对知识产权类违法侵权行为的放任。
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角度来说,其在选择开通一项新服务,比如MP3搜索时,它是否需要承担普通查明义务,在没有确认互联网上的音乐格式的文件是否属于经授权可传播的前提下,擅自开通类似服务,是否有故意放纵、扩大传播违法侵权行为的嫌疑?此外,从七大唱片公司举证的角度来看,其可以从音乐版权代理机构等各类机构开具证明,便可清晰了解中国互联网音乐授权现状。这样的一个证据群或报告将有足够证明力证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服务是有瑕疵的,甚至不排除有恶意侵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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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2006年中,中国IT领域依旧大事不断。IT跨国巨头的依旧没有从全球经营模式与中国本土战略怪圈中走出,这也在年末催生了ebay与TOM在线合资设立了具有相当独立性的新公司。当然,在过去的一年中,随着中国IT产业的持续发展,各类对产业有着巨大影响的案件和纠纷依旧层出不穷。本文择选了在2006年发生的或出具判决的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案例进行了回顾和点评。
1、流氓软件系列诉讼案
案情简介:
自2006年8月初,原告孙先生开始使用中搜的“1Gphone”软件,事后发现,该软件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卸载干净,残留部分继续占用CPU及内存资源,并感染了系统文件,导致原告电脑运行速度下降,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此外,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上述软件在原告电脑中安装被告另一软件“网络猪”,且亦不能卸载干净,遂向法院起诉中搜。该案号称“反流氓软件第一案”。
法院判决:
原告用以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存在以下缺陷:1、其笔记本所安装程序以及是否携带病毒等情况均不明;2、公证程序不完整;3、原告检测使用的“ewido ant.maiware3.5”及“流氓软件清理助手”软件并非相关部门认可的标准检测软件;4、原告提供证据未能证明涉案软件给其造成何种损害后果;5、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使用涉案软件与显示的数据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合议庭最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本判决对反流氓软件诉讼和反流氓软件产业都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就诉讼而言,原告之所以败诉主要在于未明确被告的行为侵犯他的何种权利或者说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何种权益受到损害;此外,原告在诉讼证据的准备上也不够充分,致使一场看似轰轰烈烈的诉讼,以原告败诉告终。
就反流氓软件产业来讲,该判决就流氓软件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软件的实施许可勾勒出了一幅图画。一个正规的反流氓软件流程是,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流氓软件定义;相关机构按照流氓软件定义制定反流氓软件的软件检测、认定规则;其他企业或厂商按照反流氓软件的软件规格和要求制作相关反流氓软件的软件并报监管机构审核和检测,合格后授予反流氓软件认定标志;用户根据授予许可从事反流氓软件的软件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对实施流氓行为的软件厂商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