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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现在回国维权,目前正在向海淀警方报案,但警方尚未受理。另一方面,她打算起诉曾经传播并且没有及时删除谣言信息的网站。对于此事,我有以下问题:
 
1、张颖觉得新浪博客在这次事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新浪是从博客业务中得利的,因此认为新浪应该负监管不利的义务。而目前我国的法规对于互联网上的信息规定得似乎比较笼统,对于博客中,网友若发布虚假、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作为网站,是否也要负相应的义务?如果要,应该负哪些义务?
 
答:不能笼统地说网站应当或者不应当对网上信息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要从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来看。一般来讲,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此之外,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公平原则。
    一般来讲,我们在讨论BBS或者博客网站是否应当对某一侵权信息的存在和传播承担责任时,要看网站是否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果网站有过错,则要承担责任;如果网站没有过错,则网站不承担责任,而是有具体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承担责任。
    在讨论网站是否有过错时,我们主要是分析网站是否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进行了经济上可能、技术上可行的内容监管。比如说,网站可以有自动过滤某些关键词的功能(这已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技术了),但是,由于网站未能采用上述技术措施,仍然让一些明显侮辱、诽谤他人的词语在网站上出现,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站明显存在过错。
    另外一种情况是,对于没有明显的侮辱诽谤他人的词语的内容,因为其叙述的事实虚假,导致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的。由于网站不可能对于发布在该网站上的所有文章所讲到的叙述性事实进行核实,我们要求网站对该等内容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只有在得到权利人的通知的情况下,才承担删除该内容的责任。如果在得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网站要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网站依法要承担责任,其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里规定,互联网不得传播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这里的"传播"是什么意思?是否只有网站编辑放到新闻频道的信息,或者"置顶"的消息,才算传播?网友借网站服务器发布消息,是否在此条法规的规范范围之内?或者是否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了?
 
    答:我个人的理解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所说的传播,是指"信息网络传播",及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将某一信息从一台终端传输到另外一台终端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网站编辑整理上传的内容或者积极提高曝光率的内容,也包括其他能通过互联网络传播的信息内容。因此,网友借网站服务器发布信息,也是传输的一种。
    但是,对于网友利用服务器发布侵权消息,网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后,仍然无法发现其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时,网站应该可以免责。
    当然,对于BBS来讲,还有《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来进行约束。该规定中明确,上网用户应当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担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3、对传统媒体,法律是要求有更正的义务的,只要更正,就可以减免责任(我不知表述是否准确,请您指正),但目前网站似乎没有被要求有更正义务,您是否觉得法律上应该加上这一块内容呢?
 
答:你的说法不准确。
    对于传统媒体来说,在发布了侵权信息后,其承担的更正义务仅仅是"消除影响"而已。对于权利人继续坚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传统媒体也要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网站所要承担的义务,与传统媒体的义务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更加复杂化而已。例如,网站分为ICP和ISP,ICP是内容的提供者,在编缉上传文章时,编辑就可以看到这篇文章,并且对其是否存在侵权可能有一次人工审查;而ISP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BBS、BSP等),他们往往仅仅是技术平台的提供者,不对内容进行严格人工筛选,对于某些内容是否存在侵权可能,他们往往无法直接判定。因此,对他们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4、从实际操作层面,您觉得网站应当如何处理纷繁复杂的信息?
答:网站应当在坚持营利目的的同时,努力提高社会责任感。避免片面追求点击量而忽视对网站内容的监管和注意。做到这一点后,网站可以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处理好纷繁复杂的信息。
 
5、刑事层面,张颖要找出最先诽谤她的人,只能依靠警方,但现在立案就是一个问题,海淀警方称没有先例,不知道如何立。警方是否能够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您觉得今后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应该如何向警方表述,并且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这一块我不好评述,因为不太清楚张颖是找哪个部门报的案,以及警方的具体回答。不过,我可以给大家的建议是,在涉及互联网的侵害事件发生后,保留必要证据是第一步。不论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索赔,还是通过刑事途径对犯罪分子进行追究,没有证据证明是不行的。
    在互联网领域,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适当的使用公证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于国富律师 阅读() 评论()  编辑 发表于:2007-08-02 21:39
文章评论
  • # re: 张颖事件中的媒体责任——回答北京青年报的采访
  • 很好,写得很棒,支持。好极了,顶
    阀门 | 2008-08-20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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