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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快评(十六):网银被盗银行为什么只担责90%?

友情出处/网吧帝国网 文/李俊慧

背景:

    储户银行账户内的10万元现金离奇消失,谁该对此负责?历时3年之久的国内首例网上银行盗窃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

温州市中院驳回农行上诉,维持永嘉县法院原判,即农业银行永嘉支行赔偿储户90%损失,储户承担10%损失。

   2002年10月,为方便支取现金,在温州永嘉做生意的洪荣尧在当地农业银行的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借记卡。2005年2月,洪荣尧发现借记卡被取现10.25万元,而自己并未取款,遂向当地警方报案。

  经调查,2004年11月22日,有人假冒“洪荣尧”名义持伪造的身份证,到农行温州分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并获取了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和密码。注册成功后,犯罪嫌疑人在2005年2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成功将洪荣尧借记卡内资金分两次划转至他人账户,后又领取了该笔款项。

  由于被冒领的款项无从追回,洪荣尧将农业银行永嘉支行告上法庭。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储户全部损失,并支付利息。农行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子被发回重审。2006年7月,永嘉县重审认为,银行方担主要责任,应承担洪荣尧90%损失。宣判后,农行永嘉支行再次上诉。最终,温州市中院维持永嘉县法院重审判决,即银行应承担储户90%损失,向储户洪荣尧支付本金92250元,并支付利息。储户洪荣尧承担损失的10%。

   详细报道参见:《国内网银被盗第一案 银行担责90%》

法眼快评:

    1、一旦开立帐户,储户与银行之间便建立起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及有关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储户选择开通网上银行,相当于在原储蓄合同之上,签订补充合同,扩大原储蓄合同中的支取手段和范围。

    3、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内心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假冒“洪荣尧”名义持伪造的身份证到农行温州分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行为,并不是当事人“洪荣尧”与银行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是犯罪嫌疑人与银行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相当于犯罪嫌疑人与银行订立了一份新合同,而这合同的主要内容或对象则是对当事人“洪荣尧”对储蓄合同的债权请求权。

    4、从“洪荣尧”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关系来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发生网银被盗的时候,在确认违约错误履行合同的,银行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5、本案中,法院认定“银行未能审核网上银行注册人资料的真实性,导致犯罪嫌疑人通过持有伪造的身份证开通网上银行业务,获取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和网银密码,进而冒领了储户的存款。因此,银行在受理网上银行注册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据此,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异议。

    6、但是,为什么银行最后仅承担了90%的责任呢?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准确获知当事人“洪荣尧”的身份证号、银行帐号和密码的,进而得以伪造身份证实施犯罪行为。因为根据一般的网上银行开立规则,除去身份证外,同时还需要提供银行卡或存折密码才能开立网上银行。显然,在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卡号和支付密码泄露上,无法直接归因于当事人或银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7、而事实上,并不是每个受害人都有本案当事人如此幸运。据报道,“某银行曾有400多名储户的网上银行被盗,但因无法举证,全部无法索赔。”因此,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帐号及密码等重要个人信息采取多种保护措施,方能避免各类意外损失,此外,还需要提高证据保全意识,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无法索赔。

(本博客文章均属原创内容,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获取授权请邮件:lijunhui0602@163.com)
作者:李俊慧 阅读() 评论()  编辑 发表于:2008-06-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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