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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快评(十四):监管枪响 手机广告何处逢生?

背景: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开展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至2008年底,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针对滥发垃圾短信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一批群发垃圾短信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关闭一批擅自滥发垃圾短信的端口。

    在这份通知中,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诱骗、低级庸俗、垃圾广告等内容的短信息,都被称为“垃圾短信”。而广告类短信息的滥发问题,也被列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要清理规范的重点。

    分众传媒因“垃圾短信事件”导致季报亏损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判断。今年初,分众传媒被媒体曝光滥发垃圾短信,公司宣布暂停所有手机短信业务。此后公布的第一季度财报显示,受累于手机广告业务重组,公司当季净亏损达5380万美元。

    详细报道参见:严打垃圾短信 手机广告陷入绝路还是迎来转机

法眼快评:

    1、《电信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九类”违法信息或有害信息。

    2、手机广告或手机群发的短信,从内容上判断,大多数属于商业信息或服务信息,很多信息对特定人群还有有价值或帮助的,比如一些租房、买房的信息等等,很多信息并不违反《电信条例》中禁止性规定。

    3、所谓垃圾信息治理的症结不在信息本身,而在信息的传播或发送行为。即这些信息的发送或接受是否系手机用户同意的或主动申请的。

    4、现在手机信息或手机广告的困境在于,没有一些信誉良好的SP或机构从事相关信息服务。可以说,信息的发布方和信息的需求方之间没有建立起沟通的渠道,因此,发布方只能通过群发等手段盲目发送,在部分用户中构成了垃圾信息。

    5、垃圾信息治理的关键应该在于纠正SP机构的观念认识,树立良好的服务典型,推荐优质的服务机构,扶持有信誉的手机信息服务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起手机分类信息定制、发送机制和规则。即:未经许可不能强制发送,违反者对SP及运营商均给与严厉惩罚,建立起正常的信息定制服务,收费模式转向信息发布方而不是信息定制方或接收方。

    6、如果整理垃圾信息混淆了违法内容和违法发送行为的话,其结果并不能实现行业净化,反而可能导致某个行业的衰败。

(本博客文章均属原创内容,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获取授权请邮件:lijunhui0602@163.com)

作者:李俊慧 阅读() 评论()  编辑 发表于:2008-06-19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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