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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赵福军 出处:IT.com.cn(IT世界网)

  据悉,目前央行已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目前,吉林、深圳等地已开始“试水”。这意味着今后手机用户如果存在欠费记录,就有可能被作为不良信用录入银行个人信用档案,长期影响其今后的房屋、消费贷款等资信行为。

  此消息一出,立刻引发大讨论,毕竟在移动时代,国内手机终端已经超过4亿部,该政策的实施很可能与每个手机用户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进而影响到每个家庭,专家们认为“手机欠费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这个做法是基本合理的。因为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或者惯例。”但笔者更关注的是该政策实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试分析如下:

  首先,手机欠费并不必然等于不良信用。因为手机欠费行为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合同法律纠纷,当事人之间彼此过错还处于待定状态,引发手机欠费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是因手机用户故意违约,恶意拖欠,当然可以作为不良信用评价的一个证据,但如果相反呢,如果是电信运营商存在过错导致的呢?例如就有网民举例说:因计时计价不准而引发的话费纠纷经常发生,假如把所有的拒绝缴费都记入个人信用记录,那就等于把所有拒绝和拖延缴电话费的过错全都算在了用户头上,明显不合理。再例如,电信运营商手机消号程序烦琐,还要无缘故交押金、填表、等待,用户由于未及时消号而导致欠费,是否也算不良信用呢?值得斟酌。

  其次,信用评价与征集,并不应仅针对手机消费者,电信企业信誉信用评价更应先行。由于国内电信市场还未达到充分市场竞争,众电信运营商还处于垄断地位,与消费者相比,信息交易的不对称,地位的不平等显而易见。每年评出的垄断行业和霸王条款中,电信行业都赫然在目,手机双向收费、漫游费、固定电话月租费等不合理规定无论消费者或人大代表喊破喉咙,电信企业仍旧一意孤行,置民意与不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可以说很多用户之所以产生费用拖欠,就是对不合理电信政策或不公证服务待遇的一种反抗,在这种情形下,到底是谁先不讲信用?到底谁应该先过信用评价关呢?

  再次,信用征集、评价应与隐私等公民权保护同步。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应充分考虑用户个人隐私和其它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按照国际惯例,一方面用户对自己的信用报告与评价享有充分知情权,可以随时申请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并根据自身意愿使用信用报告;另一方面如果用户认为本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可以随时向信用评价记录机构反映,经核实后给予修改。如果因信用评价记录机构的过错导致用户利益受损,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进行索赔。正如一些评论文章所言:信用体系不应该是政府管理民间的工具,政府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也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最后,信用评价应该是中立第三方来做,不应偏信偏听当事人任意一方。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这也是信用建立健全国家带给我们的启示。如美国征信机构为消费者信用局。美国规范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体系是以《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欧洲个人信用制度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果我们将手机用户欠费行为行为作为一个债权债务法律纠纷来考察,那么用户是否欠费,欠多少费,都需要电信公司拿出真实、合法、相关性证据,最终由第三方中立的法院来裁决,这就意味着是否欠费,如何导致欠费,谁应该负责,谁有过错,都本身是一个需要具体认定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既成的事实,更不应该由电信公司一方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

  针对争议,虽然央行有关负责人昨日回应称,每家银行都有一整套合理的信用考评办法,不会简单地根据个人征信系统的某一条负面信息就对客户“一票否决”,但笔者认为,在没有建立一套理性、稳健、可行的实施制度与监督机制之前,盲目针对垄断公司一方交易记录做依据,进行的用户信用评级弊大于利,应当缓行。

 

作者:赵福军 阅读() 评论()  编辑 发表于:2007-04-2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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